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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內地與香港於2017年6月28日簽署《投資協議》,將CEPA的市場准入承諾擴大至非服 務業,引入投資保護的義務,確立兩地投資制度的穩定性,以維護投資者信心,推動投 資自由化和便利化。

香港投資者

《投資協議》下訂立的香港投資者定義,包括香港的“企業”和“自然人”:

  • 企業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是指根據香港法律組成或組織的實體及其分支機構。企業形式的香港投資者如要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以《投資協議》下的待遇在內地設立企業,應向工業貿易署申請取得《香港投資者證明書》
  • 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投資者如要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投資 協議》下的待遇,則毋須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

《投資協議》

投資准入 投資保護及便利
適用範圍
  • 非服務業(包括製造業、礦業和資產投資)
  • 服務業和非服務業
內容
  • 除《投資協議》附件2所列的 26項措施以外,內地承諾給 予香港投資和投資者在非服務 部門享有國民待遇(即享有與內地企業相同待遇,受相同法 律法規所規限)。
  • 便利投資的措施,例如簡化投資手 續和要求。
  • 保護投資的措施,例如限制投資被 徵收、補償損失、投資和收益可轉 移至外地等。
  • 設立解決機制,處理投資者指稱另 一方政府違反協議實質性義務而引 致其投資受損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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