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
內地與香港於2017年6月28日簽署《投資協議》,將CEPA的市場准入承諾擴大至非服 務業,引入投資保護的義務,確立兩地投資制度的穩定性,以維護投資者信心,推動投 資自由化和便利化。
香港投資者
《投資協議》下訂立的香港投資者定義,包括香港的“企業”和“自然人”:
- 企業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是指根據香港法律組成或組織的實體及其分支機構。企業形式的香港投資者如要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以《投資協議》下的待遇在內地設立企業,應向工業貿易署申請取得《香港投資者證明書》
- 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投資者如要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投資 協議》下的待遇,則毋須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
《投資協議》
投資准入 | 投資保護及便利 |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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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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