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计划
背景
政府于2018年8月1日推行「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下的「东盟计划」,资助个别香港非上市企业提升它们在东盟市场*的竞争力,并促进它们在东盟市场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透过等额资助方式,就最多10个东盟项目获得累计100万元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00 万元。
*东盟的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
「东盟计划」
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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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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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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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一百万元正 | |
每间企业可获资助的项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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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10个项目,最高累积资助金额为港币一百万元正。 | |
拨款方式(申请企业可选择[1]或[2]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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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1]-设首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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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 - 不设首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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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
项目推行时间 | 进度报告及年度经审计帐目 | 最终报告及最终经审计帐目 |
18个月或以下 | 无需提交 | 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 |
18个月以上至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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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 |